梁溪區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立審批辦理指南
一、政策依據
【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第十條至第十九條。
【文件】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
2.《工商總局 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
3.《江蘇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和管理辦法(修訂)》(蘇教規〔2017〕6號);
4.《關于印發〈江蘇省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的通知》(蘇教規〔2018〕3號);
5.《江蘇省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蘇教規〔2018〕4號);
6.《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長效管理意見的通知》(蘇教繼〔2019〕1號);
7.《省教育廳 省商務廳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轉發外商投資營利性非學歷語言類培訓機構審批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蘇教繼涵〔2019〕5號);
8.《無錫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錫教社函〔2018〕2號);
9.《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錫政辦發〔2019〕35號)。
二、申請條件
1. 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⑴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⑵ 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
⑶ 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⑴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⑵ 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⑶ 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辦理材料
詳見“審批申請材料”文件夾
四、辦理流程
詳見“審批流程”文件夾
五、材料下載
詳見“梁溪區教育局審批指南”文件夾